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42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
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29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