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42913号
原告: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
原告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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