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宏路方砖厂

沈阳市宏路方砖厂与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26号
原告:沈阳市宏路方砖厂,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铁营子料。
经营者:高志红。
委托代理人:韩月,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泽南区祝家街道柏叶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杰,该单位主任。
原告沈阳市宏路方砖厂与被告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宏路方砖厂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宏路方砖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宏路方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沈阳市宏路方砖厂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