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东街北侧一号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杜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亮,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发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发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翁仙峰
审 判 员 魏晓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