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1380号
申请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122617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瓦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40406MEA772624E。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泰安小区住宅楼工程汇总表、已收泰安小区工程款明细表系其单方制作,六页工程结算书同其起诉金额不相吻合,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