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941号
原告:潞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81MA0HQWAJ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122617X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110901790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长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潞某诉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潞某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15753元,退还8853元),由原告潞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