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941号 原告:潞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81MA0HQWAJ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122617X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110901790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长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潞某诉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潞某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15753元,退还8853元),由原告潞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