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

某某、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4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西红海街鲅鱼圈区实验小学西南侧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MA1167QK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