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4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西红海街鲅鱼圈区实验小学西南侧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MA1167QK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