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

某某、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辽08行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西关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鲅鱼圈区华晟社区16号。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