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辽08行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西关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鲅鱼圈区华晟社区16号。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政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