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65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哈尔滨万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武,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万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淑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行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魏 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越超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