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1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桓台中心大街2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DFTL764。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时代广场7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5560265。
法定代表人:孙林,经理。
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昂时代广场7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82382589。
法定代表人:李琴,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金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桓台县索镇张北路78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UCD0HX3。
法定代表人:刘有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金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32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金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068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金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