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升门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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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4895号
原告:***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园区世纪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42495F。
法定代表人:赵晓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大庙周村皇封桥乐成路诸家四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4GY51。
负责人:高德海,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5560265。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升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升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升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竞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