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2412号
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该单位。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5560265。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单位。
被执行人:中桓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583069M。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七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13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石孝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