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鸿***商贸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北区56甲。
法定代表人:段立立,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65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鸿***商贸中心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0.99582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4月1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
3.本院2022年7月5日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0.99582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潘 蕾
法 官 助 理   时铭君
书  记  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