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耿亚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1幢-3至26层101内17层17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经理。
原告上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约建设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8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纽约建设公司、中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纽约建设公司、中桓公司偿付原告上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161,736.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并支付受理费12,046.5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3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12368短信向被执行人在线送达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京JXXX**的本田牌小汽车;3、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在中峪(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峪诚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陆红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