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1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永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路2号涂山花园4幢13号。
法定代表人:史群红。
被执行人:私立诸暨高级中学,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永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立诸暨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7588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469元,执行费5590.2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36938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81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