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2750号
原告:孟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王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原告孟某与被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