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77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王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某、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2025年2月1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