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维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郭某;内蒙古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77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王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某、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2025年2月1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