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8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五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定,总经理。
本院申请执行人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美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7870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79元、执行费331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美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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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文雅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何新撰稿:***校对:文雅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