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7执1848号之一
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170号,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方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489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通过查找其住所地等方式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定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陈宝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诸葛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