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466号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乌兰路东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0MBON713605。
法定代表人:娄海东,系该局局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云,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令哈市,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3号5-2幢3楼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0101426Q
法定代表人:张静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严伟,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被告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60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海  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皓文
书 记 员     尹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