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
法定代表人:王礼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080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755098.21元(本金3584597.50元、利息67680.14元、迟延履行金18819.14元、案件受理费2894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10500.00元,执行费39555.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