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冬生、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刘冬生,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住广元市元坝区。
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生与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利劳人调案〔2020〕8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成都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詹若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