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6457号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852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龙,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04490004。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