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564号
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国。
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