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3执2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5172-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9号。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4900-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包君波,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4844-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357室。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华新门窗有限公司、***、包君波、***、***、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包君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宁沁路393号房地产。2017年4月17日,买受人***以17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君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宁沁路393号房产的查封;
二、座落于宁波市江北区宁沁路39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9)第0504900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前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