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9254号
原告:余胤泽,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
被告: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胤泽诉被告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利
人民陪审员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