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正,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翔,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正申请再审称,其2012年11月到诺派公司任职,诺派公司每年均有提成方案,2013年未签订销售提成方案的原因是诺派公司的推辞和审查疏忽,当时销售经理把销售责任状分发至员工手中,准备等人员到齐后再签字,由于人员始终不齐,该提成方案一直没有被盖章,而2013年分发的销售责任状与2012年完全相同,销售经理便与总经理口头商议约定沿用2012年销售责任状实施提成方案,并传达给了工作人员,其也表示同意此提成方案。销售经理虽然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提成方案,但口头表示会正常发放。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诺派公司与魏正均确认双方未签订2013年的销售提成方案,对于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双方存在异议。二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2013年度诺派公司没有员工拿到过提成,魏正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销售提成方案系诺派公司的过错,故魏正要求诺派公司支付2013年度销售提成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对魏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魏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