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三春城公司与某某、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三春城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九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吕晓松***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农垦九三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欠款33954.00元。未履行欠款42424.5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