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8104执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场××居民组工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