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执4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山河农场五区21号楼1层5号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4132071222B,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农场场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城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8110执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庆
审判员  吴兴波
审判员  袁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