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民初121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山河农场五区XX号楼X层X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荣炳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冯晓辉,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锋,男,该场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4元,减半收取计6502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晓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