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0民再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11区14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山河农场五区21号楼1层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该公司技术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原因,案件无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在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秩序后才能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葛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