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山河农场五区21号楼1层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十一区14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42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