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民初468号 原告***,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山河农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