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民初468号
原告***,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山河农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