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4民初1081号
原告: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圣鑫城财智公馆2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南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原告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