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

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159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9.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