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8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澧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澧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781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熊 英
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