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65号华龙公馆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4838691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财产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18年4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9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