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0291执832号
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款130480元,以此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负担诉讼费1783元,申请执行费1942元。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