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3570号 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芙蓉区**湖街道**湖村**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8137X7。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号长房大厦**层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6496XY。 法定代表人:**彤。 被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住所地湖**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路**号华龙公馆**室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4838691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