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3570号之一 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东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华龙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混凝土货款10387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5月3日止的违约金81504.0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按照年利率的24%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中***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双方于2014年7月9日对该项目混凝土进行最终结算,一致确认被告仍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38877.5元。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5000元,至今仍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03877.5元及逾期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支持。 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约定明确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也在芙蓉区行政区域内。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工程施工地点为长沙市芙蓉区内,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