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5740号
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企业广场科技金融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湖**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路**号华龙公馆**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