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执字第017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号。
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路盛世滨河小区**幢**号营业房
被执行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团山村div>
被执行人**虎,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广德县div>
被执行人喻发晖,女,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广德县div>
被执行人**,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广德县div>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喻发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554036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