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执字第17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路支行的存款55954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