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5275号之二
原告: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3元,减半收取60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侯一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