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717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煌杰,广东正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雅力新材料厂区厂房1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260446。
法定代表人:徐锴俊。
被执行人: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1号楼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58201H。
法定代表人:徐锴俊。
被执行人: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路87号雅力嘉工业园内办公楼4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MQH5R。
法定代表人:冯海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1】3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调解款72387.59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被执行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私下向其迳付72387.59元,确认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确认本案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终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1】3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72387.5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