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306号之二
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天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江,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马大街与古城纬三路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郭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邵延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