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平县占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32民初1462号
原告:广平县占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广平县占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平县占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平县占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原告广平县占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