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三亚田独诚鑫钢管租赁部与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747号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747号
原告:三亚田独诚鑫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二组。
经营者:**存。
委托代理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马大街与古城纬三路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田独诚鑫钢管租赁部与被告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田独诚鑫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3元,由原告三亚田独诚鑫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梁丽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