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荣昌钻井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荣昌钻井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7民初2507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荣昌钻井有限公司(简称钻井公司),住所地丰**大新***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大岔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远,担任村主任。
原告钻井公司与被告大岔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钻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岔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钻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打井工程款28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打井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打井一眼,费用28000元。2016年7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打井一眼,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原告给被告开具发票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打井费用28000元。
被告大岔河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打井一事系原任村干部办理,现任村干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此事,我方同意在2年内还清打井款,如果原告不同意,由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打井合同》,约定由原告钻井公司为被告打井一眼,并约定了井深和管材等施工标准、工期等权利义务内容。2016年7月15日原告钻井公司为被告开具了钻井费28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给被告。2016年7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唐山市丰南区荣昌钻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打井一眼,井深度为140米,单价为200元每米,工程总价款为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丰南镇政府经管站保管的被告村集体账目中有应付给原告钻井公司打井款28000元的记载,没有已付该款的记载。
本院认为,案涉“证明”及经管站账目能充分反映出原告钻井公司为被告打机井一眼,被告尚未给付原告打井报酬款28000元,故被告应当及时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荣昌钻井有限公司打井费用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